为了促进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基层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党派团体负责人更好地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和活动,党派团体成员更好地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和培训,进而切实加强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的自身建设,增强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党派团体成员在接到上级学习、培训、考察通知后,及时报统战部;涉及经费,需事先经统战部负责人同意(含上级通知、出席人员、经费)。
二、党派团体成员学习、培训、会议经费报销,需凭学习、培训和会议的通知,并经党派团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到统战部报销。
三、参加市级以上学习培训后,将个人学习小结交一份统战部备案。
四、党派团体每学期给予一定的工作性补助,具体用于党派团体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劳务津贴,具体津贴标准为每学期不超过两千元。
五、党派团体负责人在任期内(五年),可享受上级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金额在五千元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