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4-21浏览次数:2721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都应依法登记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人不能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不能利用宗教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要继续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积极贡献。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外宣传工作,把我国宗教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实际情况介绍给各国人民及宗教界,以增进了解,减少误解,争取国际舆论,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中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不排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内地宗教界与港澳宗教界交往要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贯彻“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做贡献。

  (5)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要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把宗教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和从事宗教工作的同志,都要尽量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6)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世纪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努力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要求,具有很强政治和大局意识、较高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的宗教干部队伍。要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使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手中。要加强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团结宗教界人士投入反对“**功”及其他以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的斗争,在斗争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